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99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被告
- 黃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屏東縣,有本院查得被告基本資料附於個人資料附卷可佐。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