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周俞宏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黃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屏東縣,有本院查得被告基本資料附於個人資料附卷可佐。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