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葉銀心
- 相對人
- 魏麒軒
- 相對人
-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娟
- 上一人代理人
- 黃永承
謝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與相對人魏麒軒發生車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相對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魏麒軒負連帶賠償責任。聲請人業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現由鈞院以113年度朴簡字第244號審理。聲請人起訴,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聲請人因家庭因素,目前實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且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前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朴簡字第244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復經審核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