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209號
- 原告
-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姞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太保市公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304元,應繳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