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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2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周俞宏

原告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螢即金鑫鋁門窗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50元,應繳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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