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211號
- 原告
-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螢即金鑫鋁門窗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50元,應繳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