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原小字第13號
- 原告
- 許仕林
- 被告
- 杜威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審理範圍為: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同年月31日、同年2月21日、同年月25日,分別貸與被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35,000元、10,000元、6,000元,屢經催告,被告僅返還共8,000元,迄今仍有73,000元尚未返還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