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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原小字第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柏任

原告
許仕林
被告
杜威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審理範圍為: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同年月31日、同年2月21日、同年月25日,分別貸與被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35,000元、10,000元、6,000元,屢經催告,被告僅返還共8,000元,迄今仍有73,000元尚未返還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陳柏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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