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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柏任

抗告人
即被告
柯麗蓉即風箏旅人旅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115年度嘉小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陳柏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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