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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4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孫偲綺

原告
沈坤海
被告
李翊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車禍發生地即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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