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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被告
何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6,40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係被告於113年11月25日向原告之借款未清償部分所生之清償借款請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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