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26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海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賢
- 被告
- 何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6,40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係被告於113年11月25日向原告之借款未清償部分所生之清償借款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