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6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裕程
- 被告
- 謝慶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15元,及其中新臺幣30,494元自民國115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