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6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張朝傑

許文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795元,及均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953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判斷如下:

㈠被告為交通事故之共同肇事原因,訴外人劉存濱無肇事因素。

㈡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非運輸業用,遭毀損時出廠已逾5年,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268元,包含零件4,970元、鈑金1,394元、烤漆5,904元,零件部分以附表所示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為497元,連同無庸折舊之其餘費用合計7,795元(計算式:497+1,394+5,904=7,795)。

㈢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人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7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翌日即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項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
】自出廠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逾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
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97元。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970×0.369=1,83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970-1,834=3,136
第2年折舊值    3,136×0.369=1,15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136-1,157=1,979
第3年折舊值    1,979×0.369=73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979-730=1,249
第4年折舊值    1,249×0.369=46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249-461=788
第5年折舊值    788×0.369=29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88-291=497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