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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1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孫偲綺

抗告人
即原告
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楊志偉、黃義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本院115年度嘉簡調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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