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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40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柏任

聲請人
歐再發

蘇昭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疊有限公司、張慧華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明第1項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66元(計算式:83,987x2+計算至聲請調解前之利息33,092=201,066元),聲明第2項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第466條核定為1,650,000元,合計為1,851,066元,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及第77條之12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陳柏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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