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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1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廖啓洋
被告
賴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9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67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中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2,7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陳述:

㈠被告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4年5月6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嘉義縣○○鄉○○村○○○00○00號前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當地無號誌交岔路口貿然左轉,適原告騎乘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該道路由東往西方向駛至,因而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且乙車毀損。

㈡原告於車禍發生後,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下稱強制險給付)59,950元。被告因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財產,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賠償之損害如下:

1.醫療費:原告在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下稱榮民醫院)就醫,支出醫療費104,365元。

2.看護費:原告自114年5月6日起至114年5月9日止,在榮民醫院住院治療並施行手術,醫囑術後需人照顧1個月,需休養3個月,原告於前開1個月期間,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有接受看護之需,以每日1,500元計算,需支出看護費45,000元。

3.減少收入:原告擔任房屋仲介人員,每月收入約等於法定基本工資28,590元。依上開醫囑,原告於2個月之期間不能工作,減少收入57,180元。

4.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原告大學畢業,職業及經濟概況如上所述,遭此車禍精神痛苦不堪,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2萬元。

5.乙車修復費用:乙車於104年2月出廠,送往機車行修復,支出修復費用1,200元,包含零件800元、工資400元。

㈢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第11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3條第1項規定「『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第177條第1項規定「『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經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發生車禍,造成原告受傷,且原告所有乙車毀損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刑事庭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68號案件卷宗、車籍資料提示辯論,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依刑事卷宗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照片、筆錄,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第1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7條第1項規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3條第1項規定,肇事因素比例分別為5分之4、5分之1,應過失相抵。是原告主張被告按肇事因素比例5分之4過失相抵後負損害賠償責任,合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7條第1項規定,應屬有據;逾此部分,尚屬無憑。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受有醫療費104,365元、看護費45,000元、減少收入57,180元損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醫療費收據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健保就醫紀錄、勞保投保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及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提示辯論,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原告主張之學歷、職業與經濟狀況,為被告不爭執。爰審酌被告未考領駕照仍騎乘甲車上路,因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原告經歷住院手術及門診追蹤治療,精神痛苦,惟傷勢尚非重大不治或難治,並衡量原告上述學歷、職業與經濟狀況等情狀,認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為12萬元。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堪信為真。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第121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由財政部定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第2款規定「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如下:一、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二、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第121條授權訂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機車耐用年數為3年。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至於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中,法院得衡量該固定資產之性質及使用狀況,擇定折舊方法,以為新品換舊品時計算其折舊額之參考。經查:

㈠原告主張乙車於104年2月出廠,送往機車行修復,支出修復費用1,200元,包含零件800元、工資4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車籍資料提示辯論,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乙車遭毀損時出廠已逾3年,宜以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修復費用中,零件800元部分按附表所示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為80元,連同無庸折舊之工資合計480元。則原告主張受有乙車修復費用480元損害,堪信為真;逾此部分,尚非可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經查:原告於車禍發生後,已受領強制險給付59,950元,為兩造不爭執。是原告所受損害,經過失相抵並扣除強制險給付後,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201,670元(計算式:104,365+45,000+57,180+120,000=326,545,326,545*4/5-59,950+480*4/5=201,670)。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1,6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
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上開【機械腳踏車】自出廠日迄本件車禍發
生時已使用逾3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0元。
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00×0.536=42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00-429=371
第2年折舊值    371×0.536=19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71-199=172
第3年折舊值    172×0.536=9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72-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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