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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4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葉錦堯
被告
朱懋林

兼訴訟代理 方慧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000元,及被告朱懋林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被告方慧慈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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