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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調字第2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孫偲綺

原告
林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依首揭規定,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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