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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保險小字第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訴訟代理人
李姿瑩
被告
蔡佳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8,86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9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為被告於88年12月6日向訴外人中央信託局借款未清償部分,所生之代位清償請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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