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保險小字第2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英豪
- 訴訟代理人
- 李姿瑩
- 被告
- 蔡佳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8,86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9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為被告於88年12月6日向訴外人中央信託局借款未清償部分,所生之代位清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