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原簡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孫偲綺

原告
許麗秋
被告
曾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中旬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曾曉菁-台南」,內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HAO YI LEE」、「葉一芳」、「Guo-Hao Bai」「公益-阿格力」、「小陳」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擔任車手負責向詐欺被害人收取款項。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公益-阿格力」向原告介紹虛設之「恆泰」APP,並佯稱可於該應用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同意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約交付款項。嗣「HAO YI LEE」即傳送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偽造工作證及收據之列印條碼予被告,並指示被告前去向原告收款,被告遂依指示先列印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後,於113年12月30日晚間8時許,在嘉義縣○○鄉○○0○00號全家超商福氣店,向依約前來之原告收取新臺幣(下同)22萬元,被告先出示如附表編號1之偽造工作證藉以取信原告,待向原告收取22萬元款項後,再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偽造收據,交付予原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趙弘靜。被告收款後,即依「HAO YI LEE」之指示,搭乘高鐵至高雄左營站,在小港區公所對面,將本案款項全數轉交給「小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達到隱匿詐欺所得之效果。被告上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犯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確定,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刑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以上開方式向原告詐取財物,對原告構成不法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不過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就原告此部分聲請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2 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收據1張 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偽造印文1枚。 趙弘靜之偽造印文1枚。 統一發票專用章(內含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趙弘靜名義)之偽造印文1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