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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166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張雅玲
被告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29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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