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166號
- 原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玲
- 被告
-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29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