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363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鄭如妙
- 訴訟代理人
- 蔡智堯
- 被告
- 黃煒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