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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羅紫庭

原告
黃以芳
被告
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88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引用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50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欄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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