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540號
- 原告
- 黃以芳
- 被告
- 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88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引用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50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