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6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訴訟代理人
葉秝逢
被告
吳紫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2,646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其中855元由原告負擔,其餘64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一:本件為被告於113年7月15日3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原告請求75,900元本息)。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未稅零件殘價:54,500÷1.05≒51,905,51,905÷(5+1)≒ 8,651。

㈡、折舊額:(51,905-8,651) ×0.2(每年折舊率)×5(系爭車輛出廠至發生事故之實際使用期間已逾5年,以使用5年計)=43,254。

㈢、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51,905-43,254=8,651。附註三:過失比例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紀錄表、兩車駕駛人之談話紀錄及現場照片,本件應由被告負全部肇事責任。

附註四:得請求賠償系爭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工資10,900元+烤漆10,500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8,651元+零件營業稅2,595元)=32,64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