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小字第648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鄭如妙
- 訴訟代理人
- 葉秝逢
- 被告
- 吳紫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2,646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其中855元由原告負擔,其餘64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一:本件為被告於113年7月15日3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原告請求75,900元本息)。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未稅零件殘價:54,500÷1.05≒51,905,51,905÷(5+1)≒ 8,651。
㈡、折舊額:(51,905-8,651) ×0.2(每年折舊率)×5(系爭車輛出廠至發生事故之實際使用期間已逾5年,以使用5年計)=43,254。
㈢、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51,905-43,254=8,651。附註三:過失比例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紀錄表、兩車駕駛人之談話紀錄及現場照片,本件應由被告負全部肇事責任。
附註四:得請求賠償系爭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工資10,900元+烤漆10,500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8,651元+零件營業稅2,595元)=32,6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