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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5年度嘉小調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陳柏任

  • 被告
    旅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柯麗蓉即風箏旅人旅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115年度嘉小調字第19號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抗 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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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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