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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4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三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東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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