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416號
- 原告
- 沈坤海
- 被告
- 李翊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車禍發生地即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