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201號
- 原告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穎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雯
- 訴訟代理人
- 尚宗平
- 被告
- 徐崑榮
徐森傑
藍徐錦治
陳進和
伍陳淑雲
羅玉春
陳俊宏
陳雅婷
陳時嘉
劉朝
劉淑惠
徐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進和、伍陳淑雲應就陳勝安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被告與陳徐秋菊之被繼承人林田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陳述:
㈠訴外人陳徐秋菊積欠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本金新臺幣2,551,126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該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93年度執字第3717號債權憑證在案,該銀行已將其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陳徐秋菊。
㈡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下合稱系爭遺產)為林田之遺產,登記為陳徐秋菊、陳勝安及被告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陳勝安於本件繫屬前死亡,繼承人為被告陳進和、伍陳淑雲,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尚未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陳徐秋菊及被告之應繼分比例變更如附表二所示。
㈢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陳徐秋菊已陷於無資力,其又怠於請求分割,以清償積欠原告債務,爰依代位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43條規定「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第830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分割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不動產繼承人之一死亡後,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固不得分割遺產,惟於分割遺產訴訟中,原告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併為分割遺產之請求,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旨趣無違,自應准許。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郵件收件回執、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土地繼承登記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提示辯論,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代位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合於民法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徐崑榮、徐森傑、陳徐秋菊、藍徐錦治、徐瑞鴻:各35分之3。 陳勝安、陳進和、伍陳淑雲:各56分之1。 羅玉春、陳俊宏、陳雅婷、陳時嘉:各224分之1。 劉朝、劉淑惠:各4分之1。 附表二: 徐崑榮、徐森傑、陳徐秋菊、藍徐錦治、徐瑞鴻:各35分之3。 陳進和、伍陳淑雲:各112分之3。 羅玉春、陳俊宏、陳雅婷、陳時嘉:各224分之1。 劉朝、劉淑惠:各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