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李圳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有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60元(即上訴人在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