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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29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被告
張永吉

張崑福

張崑祿

侯張秋枝

鍾張秋菊

賴張桂香

張壽山

馬芳珠

郭聖賢

郭文宗

盧經福

李慧貞

郭碧霞 國內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

陳清男

吳陳素蘭

曾陳素綢

洪陳素嬌

陳素碧

陳素雪

郭宗顥

郭淑惠

郭芯語

郭語珊

郭明輝

滕新榮

滕新華

滕齊復

滕新貴

郭秀蓮

葉郭秀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與陳清泉(遺產管理人林幸彬)之被繼承人張阿成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按被告與陳清泉(遺產管理人林幸彬)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陳清男、滕新榮以外之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被告與被代位人陳清泉(遺產管理人林幸彬)之被繼承人張阿成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遺產),按被告與被代位人如附表一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陳述:陳清泉生前積欠原告金錢債務未還,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由本院核發102年度司執字第4510號(下稱執行前案)債權憑證在案,陳清泉死亡後,由本院裁定選任林幸彬為其遺產管理人。系爭遺產為被告與陳清泉之被繼承人張阿成所遺,被告與陳清泉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陳清泉之遺產管理人又怠於請求分割,以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爰依代位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陳清男、滕新榮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43條規定「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第830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除被告與陳清泉之應繼分比例外,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戶籍謄本、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公告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系爭遺產之土地登記資料提示辯論,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依前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戶籍謄本,張阿成死亡時,其三子張屬水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嗣張屬水死亡時,繼承人為被告馬芳珠即配偶、被告張壽山即長子、張文君即長女,嗣張文君死亡時,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為被告馬芳珠,不含被告張壽山。是被告馬芳珠、張壽山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依序為15分之2,15分之1。原告請求按附表一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尚非可採,惟本件為代位分割遺產之訴,本院仍得依職權認定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不受其主張之拘束。從而原告請求代位分割系爭遺產,並按附表二所示被告與陳清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合於民法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1.張永吉、張崑福、張崑祿、侯張秋枝、鍾張秋菊、賴張桂香:
  各30分之1。
2.張壽山、馬芳珠:各10分之1。
3.郭聖賢、郭文宗、盧經福、李慧貞、郭碧霞、郭明輝、郭秀蓮
  、葉郭秀對:各25分之1。
4.郭淑惠、郭芯語、郭語珊、郭宗顥、滕新榮、滕新華、滕齊復
  、滕新貴:各100分之1。
5.陳清泉(遺產管理人林幸彬)、陳清男、吳陳素蘭、曾陳素綢
  、洪陳素嬌、陳素碧、陳素雪:各35分之1。
附表二:
1.張永吉、張崑福、張崑祿、侯張秋枝、鍾張秋菊、賴張桂香:
  各30分之1。
2.馬芳珠:15分之2。
3.張壽山:15分之1。
4.郭聖賢、郭文宗、盧經福、李慧貞、郭碧霞、郭明輝、郭秀蓮
  、葉郭秀對:各25分之1。
5.郭淑惠、郭芯語、郭語珊、郭宗顥、滕新榮、滕新華、滕齊復
  、滕新貴:各100分之1。
6.陳清泉(遺產管理人林幸彬)、陳清男、吳陳素蘭、曾陳素綢
  、洪陳素嬌、陳素碧、陳素雪:各3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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