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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37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孫偲綺

上訴人
即被告
程培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鄧琇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200元(參原告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115年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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