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字第372號
- 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榮糖、湯○○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湯○○之真實姓名及居所,起訴不合程式。茲命原告應於文到30日內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調取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以查明民國115年2月12日辦理贈與登記之被告○○之真實身分。並確認及補正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等資料後,向本院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及繕本(請注意:原告取得土地謄本及被告個人資料後,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恐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