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473號
- 原告
- 葉錦堯
- 被告
- 朱懋林
兼訴訟代理 方慧慈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000元,及被告朱懋林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被告方慧慈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嘉簡字第473號
兼訴訟代理 方慧慈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000元,及被告朱懋林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被告方慧慈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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