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508號
- 原告
- 劉淑惠
- 被告
- 劉郁伶
楊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1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劉郁伶(下均以姓名稱呼各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先與其他第三人於民國104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25日間,共同討論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並由劉郁伶以家長自己之名義謄寫,由楊雲祥核章表示同意,以此方式變造出與嘉義縣立昇平國中於104年11月2日實際收受之A版本請願書(內容應包含原告是臺大畢業等文字)不同之另一份B-2版本請願書。嗣被告於105年5月18日參加嘉義縣立昇平國中105年度臨時家長會時,劉郁伶將變造之B-2版本請願書暫時交付予楊雲祥,幫助楊雲祥以學務主任身分,得以「家長劉郁伶(劉媽媽)提出」之請願書名義,在特定多數人可自由進出之學校圖書室,以文字及口述向至少22名特定多數家長及學生,散播B-2版本請願書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以此方式行使變造之請願書,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貶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因此請求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劉郁伶:對此案件我無話可說,因此希望以先前法院判決為準等語,資為抗辯。
㈡楊雲祥:原告應舉證被告有變造之事實,且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36號判決第22頁第21行至第24頁第12行部分,以及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第13頁第7行至第14頁第22行部分,均可見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不法行使「變造」請願書等情乃不實指控,又被告於上開臨時家長會列席參與所發表之言論均與學校事務相關,楊雲祥乃基於主管身分,依法行政,符合公益;另原告之主張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偽造、變造文書之主要區別,在於偽造係無製作權人不法製作,具有創設性者而言;變造則指無製作或改作權人變更他人作成之真正文書,不變更其本質者之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既主張本件侵權之行為乃被告行使變造之B-2版本請願書,則依原告本件主張,本件侵權行為之成立必以B-2版本請願書屬變造為前提。經查,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自陳:劉郁伶先寫了A版本請願書交給學校,B-2版本請願書是劉郁伶另外謄寫的,不是原本的A版本,A版本及B-2版本請願書的內容都是劉郁伶寫的等語(本院卷第512頁),並於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意旨狀主張劉郁伶係B-2版本請願書之所有權人(本院卷第113頁)。如依原告之主張,A版本及B-2版本請願書俱為劉郁伶所謄寫,則劉郁伶即係A版本及B-2版本請願書之製作權人,縱使與A版本請願書內容不同之B-2版本請願書確實存在,亦無所謂偽造或變造可言。
㈢其次,原告上開所自陳:劉郁伶先寫了A版本請願書交給學校,B-2版本請願書是劉郁伶另外謄寫的,不是原本的A版本等語(本院卷第512頁),由此可知原告主張B-2版本請願書係由劉郁伶所另外謄寫,乃獨立於A版本請願書存在,揆諸前揭偽造及變造之定義,仍與變造之行為有間。
㈣準此,本件尚不能認被告有變造請願書之行為,自難認被告有以行使變造之請願書之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等節,依原告本件主張,難謂構成侵權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B-2版本請願書內容 導師教學認真,值得鼓勵;但思想行為卻極為偏執,讓人無法忍受。開學之初,不但試圖對家長進行洗腦,散播不實謠言,煽動家長對學校無理的抗議及誤解;灌輸學生錯誤的觀念及訊息。學生平時不但課業頗重毫無活動空間,還將自身的喜怒、直接加諸於學生,逼迫上傳不合理連署,拿學生當籌碼為所欲為,揚言希望班上學生變少、歡迎轉班或轉學。稍不從者予以記警告恫嚇,無形之中造成了學生極大的心理壓力,不斷的塗毒了學生正常的思想,以致於學生無心上課,更害怕上學,嚴重的影響了學生的學習能力,實在不適於當導師教導學生。所以家長們懇請學校可以考慮撤換掉一年忠班劉淑惠老師,也可以解決學生及家長之間的許多困擾,誠心的希望學校可以還給學生正常且健康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