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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132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美綾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楨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秀真、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其他共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收到相對人即鄰地之共有人呂秀真來函表示系爭土地上建物所使用之圍牆、車道及草圃已占用鄰地,聲請人旋於113年12月5日向嘉義地政申請系爭土地之鑑界,依複丈結果時發現系爭土地與鄰地經界有誤,致系爭土地實際面積與登記簿面積不符,聲請人受有土地面積短少之損失,聲請人為妥善處理經界錯誤所衍生之爭議,遂發函表明欲與相對人呂秀真及鄰地其餘共有人共同協商本件爭議處理,希望鄰地共有人暫時提供鄰地為施工使用,相對人呂秀真則發函就聲請人占用鄰地部分提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補償金,雙方未獲共識,為此就系爭圍牆、車道及草圃之處置、補償金之主張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涉及系爭土地與鄰地間之經界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故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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