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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290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周俞宏

原告
林漢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承璋、柯○○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6、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完整記被告柯○○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事實理由的起訴狀,並按更正後全體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本件待分割不動產第一類謄本等相關資料到院,請自行前來閱卷,並補正當事人適格及前開事項。(請注意:原告取得被告個人資料,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可能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民、刑事責任)。

三、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與裁判費徵收:原告代位被告柯承璋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乃代位行使被告柯承璋之權利,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被告柯承璋就待分割遺產之權利價值計算。查原告代位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60建號建物,被告柯承璋就系爭706-1地號土地為權利為公同共有6分之1、系爭706-2地號土地及系爭660建號建物均為公同共有1分之1,其中被告柯承璋於公同共有之潛在權利各為2分之1,故依該3筆不動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計算被告柯承璋之潛在部分權利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990元【計算式:(706-1地號:98.72㎡×6,000元×1/6×1/2)+(706-2地號:98.46㎡×6,000元×1/2)+(660建號:房屋課稅現值602,500元×1/2)=645,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原告已自繳4,750元,尚須補繳3,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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