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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362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周俞宏

原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敏、何○○、王○○、黃○○、蕭○○、張○甲、張○

乙、張○丙、張○丁、張○戊、鄭○○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何○○等人之真實姓名及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已調閱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請原告自行向本院聲請閱卷後,依限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及繕本(請注意:原告取得被告個人資料後,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恐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

三、如原告仍欲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原告併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聲請狀及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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