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362號
- 原告
- 陳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敏、何○○、王○○、黃○○、蕭○○、張○甲、張○
乙、張○丙、張○丁、張○戊、鄭○○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何○○等人之真實姓名及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已調閱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請原告自行向本院聲請閱卷後,依限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及繕本(請注意:原告取得被告個人資料後,僅得作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恐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
三、如原告仍欲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原告併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聲請狀及繕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