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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5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馬順議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郁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卷附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主張之機車及假牙毀損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0元,其中81,130元即機車及假牙毀損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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