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馬順議
-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郁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卷附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主張之機車及假牙毀損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0元,其中81,130元即機車及假牙毀損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