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朴小字第32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訴訟代理人
- 王裕程
- 被告
- 詹翔邦
詹黃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946元,及其中新臺幣12,020元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