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朴小字第40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白富中
- 被告
- 黃玉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11元,及其中新臺幣3,160元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6,629元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