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朴小字第40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柏任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黃玉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11元,及其中新臺幣3,160元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6,629元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柏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