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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朴小字第70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柏任

原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張庭茹
被告
NANI DIYANA(中文名:娜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5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51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柏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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