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朴小字第82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吳婉瑜
- 訴訟代理人
- 蘇珉弘
- 被告
- 邱登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33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1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記:
一、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被告前於民國93年3月31日書立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憑以向原告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約定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核准日起為期1年,利率則以年息百分之17按月固定計息,若有遲延,則依核准貸款額度5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動支數筆款項,自102年10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迄今尚積欠本金18,13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原告數次催討未果,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