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字第198號
- 原告
- 林勵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正委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4,862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朴簡字第19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正委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4,862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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