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字第20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恩睿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278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