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字第21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被告
- 陳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之重要契約條款第8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