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調字第210號
- 原告
- 林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依首揭規定,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