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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調字第2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黃國南
即原告

黃柏樺

黃雅惠

黃國原

兼上二人共 黃秋玉

同訴訟代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卷附刑事判決,被告係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罪,而被害人則係因疾病自然死亡。原告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主張受有殯葬費損害新臺幣(下同)261,112元及依同法第194條規定主張受有精神慰撫金損害350萬元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03,140元,前揭非因犯罪而受損害部分金額合計3,761,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5,609元(原告共同補繳45,609元,非每人補繳45,6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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