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朴簡調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黃國南
- 即原告
黃柏樺
黃雅惠
黃國原
兼上二人共 黃秋玉
同訴訟代理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5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卷附刑事判決,被告係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罪,而被害人則係因疾病自然死亡。原告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主張受有殯葬費損害新臺幣(下同)261,112元及依同法第194條規定主張受有精神慰撫金損害350萬元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03,140元,前揭非因犯罪而受損害部分金額合計3,761,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5,609元(原告共同補繳45,609元,非每人補繳45,6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