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八五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八五九號
- 原告
- 嘉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榮村律師
- 被告
- 陳黃準
- 被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丙○○、乙○○應共同將坐落嘉義市○○○段二一四之七五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九.二三平方公尺磚造石棉瓦房屋,及同段二一四之七六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二.一二平方公尺木造房屋拆除後,將土地交還原告。
被告陳黃準應自前項房屋遷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