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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九一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楊力進楊力進

言詞辯論筆錄(宣示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九一四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台灣喬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九一四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

三十一日下午四時零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何杉禧通譯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后: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貳拾柒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並經訴外人邁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分別如附表所載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楊力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付 款 人│發 票 日 │發 票 人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   │     │年 月 日 │      │(新 台 幣 )│年 月 日│
├───┼─────┼──────┼──────┼────────┼─────┤
│ 1 │安泰商業銀│89.10.12   │台灣喬托企業│壹佰捌拾萬元  │89.10.12  │
│    │行嘉義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同      右│89.08.04  │同        右│壹佰萬元       │89.08.04 │
│    │          │      │      │        │     │
├───┼─────┼──────┼──────┼────────┼─────┤
│ 2 │同      右│89.09.21  │同        右│肆拾柒萬元     │89.09.2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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