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О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О五號
- 原告
- 凱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德榮工業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甲○○簽發、被告德榮工業有限公司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追索無效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