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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三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三三號

上訴人
石鳳蓮即文心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肆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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