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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七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福利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簽發金額新台幣(下同)六萬元之支票一紙,惟屆期提示,竟遭退票,雖嗣後退還一萬三千六百九十元,但尚欠四萬六千三百一十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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