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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九О號

給付修車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九О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嘉
被告
禾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右原告與被告禾成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修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

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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